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六十六条 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六十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后,仍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撤销其消防安全合格证件,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工商、文化等有关部门。工商、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