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六十五条
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和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做好被查封期间的安全防范工作,防止事故发生。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临时查封期限经批准可以延长。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临时查封措施,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和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做好被查封期间的安全防范工作,防止事故发生。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临时查封期限经批准可以延长。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临时查封措施,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