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六十七条
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六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消防设施施工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
(五)将消防车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对举报、投诉或者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未调查处理导致发生火灾事故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消防设施施工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
(五)将消防车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对举报、投诉或者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未调查处理导致发生火灾事故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