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二十一条 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城中村既有建筑物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城中村、旧工业区、老城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建设和改造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车通道,有条件的,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
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城中村、旧工业区、老城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建设和改造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车通道,有条件的,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