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二十一条 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城中村既有建筑物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城中村、旧工业区、老城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建设和改造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车通道,有条件的,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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