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对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已经通过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其消防设计变更的,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审核。
已经通过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其消防设计变更的,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