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二十四条 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进行抽查。
对被抽查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并公布结果,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
已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建设工程,其消防设计变更的,应当重新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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