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五十五条

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五十五条 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和执行重大活动消防安全保卫任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志愿消防队员在工作时间参加灭火与应急救援的,其所在单位不得扣发工资、福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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