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五十七条 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五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的火灾形势和特点,定期组织公安、安全生产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文化等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政府有关部门对行政管理中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