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四十六条

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四十六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具有较大火灾危险的大型批发市场;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其他单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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