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四十八条

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四十八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因单位被撤销或者分立、合并以及其他法定情形确需撤销或者重新组建的,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专职消防队队员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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