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四十八条
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四十八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因单位被撤销或者分立、合并以及其他法定情形确需撤销或者重新组建的,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专职消防队队员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因单位被撤销或者分立、合并以及其他法定情形确需撤销或者重新组建的,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专职消防队队员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