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四十五条

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等消防组织,承担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兼)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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