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五十二条

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制度。
因火灾扑救、应急救援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车辆、器材和其他物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拒绝、推诿、拖延。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立即返还并依法予以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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