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九条

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委员会或者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并协调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二)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改善城乡消防安全条件;
(四)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社会联动机制,组织指挥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消防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