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十一条
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三)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灭火、应急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三)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灭火、应急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