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六十条 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