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批准,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禁止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开放期间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消防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