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的,原发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烟草专卖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