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销售无规定防伪标志卷烟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经营的卷烟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