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向其他单位和个人供应卷烟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