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必须交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由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或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