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烟草专卖管理检查不得少于两人。检查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检查证件,可佩戴专卖管理标志。查处烟草专卖案件办案费用,由地方财政列入预算,专项核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