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进口、寄售卷烟应当在小包、条包上印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凡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的,按走私烟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