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进口、寄售卷烟应当在小包、条包上印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凡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的,按走私烟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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