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第六条

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草专卖工作的领导、监督和管理,进行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
公安、工商、技术监督、物价、海关、交通、铁路、邮电、民航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并协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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