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生产烟草制品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标准,采用新技术努力降低有害成份含量,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只对县级以上烟草公司供应卷烟,禁止对其他单位和个人供应卷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