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不再具备业主身份的;
(二)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四)任职期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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