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
第二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
第三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诚实信用,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坚持业主自我管理、企业市场竞争与政府监督管理相结合。
第四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倡导绿色物业管理,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推动物业管理区域内节能节水、垃圾分类、环境绿化、污染防治。
促进互联网与物业管...
第五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物业管理纳入本地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和社会治理体系,制定扶持政...
第六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
第七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选举业...
第八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物业管理行业组织应当在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履行联络、协调和服务职责,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第九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以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规划条件、土地使用权属范围、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自然界限、...
第十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商品房...
第十一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配置,其费用列入开发建设成本,产权属全体业主共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抵押,未经业主大...
第十二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和建筑面积在许可证的附件或者附图上载明并公示...
第十三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新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其安装,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
建设单位...
第十四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四条 在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规划、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设施改造事项给予支持。
供...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十五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十五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尚未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
第十六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议召开并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
第十七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十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第十八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十八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户数超过三百户...
第十九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达到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两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
第二十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十人以上业主联名可以申请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街道办事...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不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召开。业主...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依法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其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及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街道办事...
第三十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决定和决议,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二)召集业主大...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不再具备业主身份的;
(二)丧...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业主大会可以设立业主监事会或者独立监事,负责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并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
第四章 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五条 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为业主提供专业服务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及其环境、秩序进行管理;
...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二)接受业主、业主大会...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八条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利用或者擅自允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经营...
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下列信息:
(一)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服务...
第四十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协助公安等相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
第四十一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享受国家和省有关现代服务业规定的优惠政策。住宅小区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保...
第五章 物业管理与服务
第四十二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管理与服务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备案前,应当按照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
第四十三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管理与服务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并将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
第四十四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管理与服务 第四十四条 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建设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的共用部...
第四十五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管理与服务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
第四十六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管理与服务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十七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管理与服务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将不符合交付条件的物业交付...
第四十八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管理与服务 第四十八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质价相符、公平公开、合理诚信的原则。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服务合同以外的任何未...
第四十九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管理与服务 第四十九条 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鼓励业主大会采用招投标方式选...
第五十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管理与服务 第五十条 物业服务事项可以包括以下内容: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使用的日常维护和...
第五十一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管理与服务 第五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续聘或者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倡导业主大...
第五十二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管理与服务 第五十二条 业主大会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并在约定的时间撤出物业管...
第五十三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管理与服务 第五十三条 业主对小区物业实施自行管理的,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定:
(一)自行管理的执行机构、管理人;
(二)自行...
第五十四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管理与服务 第五十四条 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最终用户使用的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
专业经营单...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五十五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五十五条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房屋管理、消防管理、治安管理、人防管理等法律...
第五十六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五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二)侵占、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
第五十七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五十七条 禁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重标准由省公安机关会同省畜牧部门、省城市管理...
第五十八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五十八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加强电梯日常运行的检查、保养和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电梯存在性能故障或者其他安全...
第五十九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五十九条 鼓励老旧小区业主为满足日常生活需要加装电梯。加装电梯由老旧小区主管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需经单...
第六十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中予以注明,同时明确物业管...
第六十一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规划车位、车库的处置方式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约定。采用出售、出租...
第六十二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划定车位、停放车辆,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公共出入口等,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
第六十三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十三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
第六十四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十四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向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登记手续,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第六十五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十五条 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存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不动...
第六十六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十六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经业主大会依法决定,可以根据维修范围以单元(栋)为单位进行表决,也可以采取异议表...
第六十七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十七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
第六十八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十八条 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筹集金额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以及业主大会的决定续筹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十九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十九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
第七十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七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下列紧急情况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组织应急维修:
(一)电梯...
第七十一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七十一条 电缆、供水供气供热管道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发生故障或者损坏时,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报...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二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二条 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物业服务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标准,建立全省统一的物业服务市场诚信体系和信...
第七十三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下列工作:
(一)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
第七十四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集,物业管理、公安...
第七十五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公安、环保、城市管理、工商、人防、质监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违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七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给业主、物业服务企业造成损害的,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
第七十八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人员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实施人身、财产损害等行为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照...
第七十九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专业经营单位拒不接收或者拒不履行承担运行、维修和更新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
第八十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未及时报送文件资料、建设单位不提供筹备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
第八十一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利用或者擅自允许他人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进行广告、...
第八十二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
第八十三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十四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
第八十五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具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的...
第八十六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电梯存在性能故障或者其他安全隐患,未立即采取措施,致使乘客滞留电梯...
第八十七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出售给本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
第八十八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十九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环保、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工商、人防、质监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十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第九章 附则
第九十一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九章 附则 第九十一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最终用户,是指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服务的最终分户业主或者实际使用人。
(二...
第九十二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九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
第九十三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九章 附则 第九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业主人数和总人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照一人计算...
第九十四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九章 附则 第九十四条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前期物业招投标制度、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物业服务规范等由省人民政府物业...
第九十五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九章 附则 第九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1月13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