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给业主、物业服务企业造成损害的,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承担民事责任;严重损害业主合法权益或者严重影响公共秩序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