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专业经营单位拒不接收或者拒不履行承担运行、维修和更新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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