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未及时报送文件资料、建设单位不提供筹备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