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