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十八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十八条 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筹集金额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以及业主大会的决定续筹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所有权发生转移时,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一并转移给物业买受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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