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十七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十七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
业主大会成立前,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行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根据业主大会决定,选择自行管理或者代行管理。业主大会选择自行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在银行设立专项维修资金账户,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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