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十九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十九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相关业主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时,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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