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管理与服务

第五十四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管理与服务 第五十四条 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最终用户使用的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
专业经营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但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报酬。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因部分最终用户未履行交费义务停止已交费用户和共用部位的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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