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管理与服务

第五十三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管理与服务 第五十三条 业主对小区物业实施自行管理的,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定:
(一)自行管理的执行机构、管理人;
(二)自行管理的内容、标准、费用和期限;
(三)聘请专业机构的方案;
(四)其他有关自行管理的内容。
有特定要求的电梯等特种设备,应当委托专业性机构进行维修和养护。
实施自行管理的小区,应当主动接受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监督。
无物业管理的老旧小区依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实行自行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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