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下列信息:
(一)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服务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
(三)电梯、水、电、气、暖等设施设备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及维护保养情况;
(四)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情况、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车位、共用车库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
(六)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答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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