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八条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利用或者擅自允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经营等活动,擅自设置或者擅自允许他人设置营业摊点。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泄露业主信息,不得对业主进行骚扰、恐吓、打击报复或者采取暴力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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