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环保、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工商、人防、质监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审核查验职责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投诉、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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