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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