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议召开并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收益情况享有知情权、参与决定权和监督权;
(五)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
(六)要求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停止损害共同利益的行为;
(七)参与共同决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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