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四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四条 在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规划、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设施改造事项给予支持。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未实现分户计量、分户控制的老旧住宅小区,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专业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改造,实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专有部分分户计量、分户控制。
老旧住宅小区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需要改造的,按专业经营单位要求改造后,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其移交、运行等事项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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