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和建筑面积在许可证的附件或者附图上载明并公示。
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备案时,应当注明物业管理用房的坐落和建筑面积,不得将物业管理用房纳入可销售范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