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不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召开。业主委员会逾期仍不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