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派员列席业主大会。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派员列席业主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