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二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二条 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物业服务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标准,建立全省统一的物业服务市场诚信体系和信用平台,公开物业服务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并会同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失信物业服务市场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县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和诚信档案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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