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四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集,物业管理、公安派出所、城市管理等部门和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等各方参加。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本辖区内物业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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