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管理与服务

第四十七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管理与服务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将不符合交付条件的物业交付使用,因房屋质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承接未经查验或者承接不符合交付条件的物业,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保修服务的,委托事项由双方约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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