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管理与服务 第四十八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管理与服务 第四十八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质价相符、公平公开、合理诚信的原则。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服务合同以外的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物业服务收费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经业主大会同意;没有成立业主大会的,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