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管理与服务

第四十六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管理与服务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承接查验资料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业主有权免费查询。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将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完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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