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五条 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为业主提供专业服务的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